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3] 财务资助规定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6]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逾期未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7] 资金往来与担保 - 与控股股东等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6]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多种方式提供资金[9][10] -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关联交易赊销结算期限一般为90天,最长不超6个月[11] - 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11] 责任与监督 - 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众股股东利益,违规需赔偿[11] - 公司董事和高管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不得协助占用资产、侵害公司利益[11]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11] 组织与报告 - 公司成立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任副组长[13] - 财务部每月10日前向董事会报告与控股股东等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统计情况[13] 股东权利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1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起诉违规董事等[18] - 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18] 违规处理 - 对协助侵占资金的董监高,董事会视情节处分,严重者罢免[19] - 董事和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或担保,视为严重违规,董事会追究责任[19] -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19] 办法生效 -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深华发A(000020)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