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大电力山大电力(SZ:301609)2025-12-09 10: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的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6][7][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0] 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特定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超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 委托与计票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请求委托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行权利[21]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4] 决议与披露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信息[24]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4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相关人员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29] -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