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济药业(0265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會決策功能,加強公司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的 《企業管治守則》及H股發行後適用的《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本公司設立董事會 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 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 擇、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研究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召集人即委員會主席一名,由董事長或獨立非執行董 事擔任,由董事會任命及罷免,負責主持提名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席不能或不 履行職責時,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共同推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代行其職責。 1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不符合前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