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济药业(0265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會決策功能,加強公司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 的《企業管治守則》、香港會計師公會《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H股發行後適 用的《上海寶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本公司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不符合前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的人員不得當選為審計委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 委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條規定的不適合任職情形的,該委員應主動辭職或由公司 董事會予以撤換。 2 (一) 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的禁止性情形; (二) 熟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薪酬方面 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 (三) 遵守誠信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為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積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