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7]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后,应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不用于高风险投资[22] 资金补流与使用顺序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3]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24] 募投项目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6] - 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8]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3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超10%需股东会审议[29]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2]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会对募资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3] -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的募资投资项目参照办法执行[35] - 办法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生效实施[36]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规或章程规定执行[36] - 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8]
全 聚 德(002186) -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