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3]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5] 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3] 信息披露原则及申请 - 公司应依法、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7] - 公司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特定信息[10][11] 文稿处理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13] - 向有关部门递交文件和宣传文稿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6]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9] 定期报告审核及审计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审计,半年度报告符合特定情况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2]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对其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报披露[22] - 预计年度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预告[23]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3] - 扣非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等三者孰低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2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处理并提交相关文件[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0]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28] 交易及诉讼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6][3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3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38]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需披露[38]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42]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方可自行召集股东会[42] 临时报告处理 -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47] - 已披露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应披露原因等并每隔30日公告进展[46] - 公司可在中午休市或下午3点30分后披露临时报告,紧急情况可申请停牌并披露[48] 内部配合与保密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50] - 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判断是否披露及审议[52] - 已披露事件重大进展或变化影响股价时,相关人员应通报董事会秘书[53] -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首要责任人为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53] - 知悉拟披露信息人员在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53] 考核与生效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考核范围[55]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59]
苏州规划(30150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