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提名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7]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7] 累积投票制规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3] -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本次累积表决票数[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保证独立董事比例[12] - 每位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董事人数[13] - 当选董事获得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4] 选举结果处理 -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0][15]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已当选达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选举填补[15] - 若因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则下次另行选举[16] 投票相关说明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需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17] - 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需置备选票,秘书要解释投票方法[17] - 股东多账户持相同类别股份,选举票数按所有账户该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17] - 股东用任一账户投票,以所有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选举票数为限[17] - 股东多账户分别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17] - 同一股东多种方式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17] 其他规定 - 表决前主持人或指定人员负责解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19] - 细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19]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苏州规划(30150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