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以岭药业以岭药业(SZ:002603)2025-12-05 12:03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3]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3] 任职资格 - 候选人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8]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者不得任职[9] - 特定股东直系亲属不得任职[9] - 连续任职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0]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资格[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4] - 最迟在选举公告时报送文件并披露[13] 任期与补选 - 连任不超6年[14] - 辞任等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4][15] 履职规定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6]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在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占过半数比例[20] - 部分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21] 会议相关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提议延期,董事会采纳[24][25] - 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十年[24][37] 股东权益 - 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质疑或罢免提议[29] 报告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公司支持 - 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职[24] - 承担聘请中介等费用[24] - 给予适当津贴,无额外利益[24] - 必要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