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项目评估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估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3]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估项目[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15]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专户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资金补充与使用规则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8]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部分募投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2]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24] 资金支付与审批 - 募投项目建设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资金[3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每笔支出需部门、财务、总经理签批,超授权需董事会审批[24] 资金使用公告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到期归还专户[19][20]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公告,重大风险披露提示[18]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21]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根据需求安排超募资金计划,同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22]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7]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 差异处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8] 核查报告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9] -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分析理由、整改并年报披露[28] 异常处理 - 保荐人或独董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告深交所[28] - 保荐人或独董督促公司、银行整改违规并报告[29] 办法施行 - 本办法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以岭药业(002603)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