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计委员会组成 - 成员为3 - 5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5] - 设主任委员1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5] 任期规定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5] 职责范围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9]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工作,包括制定政策、提议启动、审议选聘文件等[12] -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其监督指导,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3] 决策流程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6]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成员并提供资料[25]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 成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成员资格[26] 审计工作安排 -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30] -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相关情况[39] -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31] 其他规定 - 可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提起诉讼[20] - 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公司需妥善保存至少十年[28] -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工作条例废止[33]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