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按《上市规则》履行程序[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2]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3]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6]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8]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及时公告[24]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制度生效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南方精工(0025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