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600927)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永安期货永安期货(SH:600927)2025-12-05 10:02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5][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支取与置换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9]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的,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10][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并公告[11][12]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不得有变相改变用途等行为[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15]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6]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实控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7] 募投项目转让与节余资金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多项内容,包括已使用金额、完工程度等[1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资金情况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