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0]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8]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0]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1]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出现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责任分工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15]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财务和经营情况等[16] 流程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需总经理等编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8] - 重大事件发生时,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18] 保密与豁免 - 未公开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管理按《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19]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经董事长批准[22][25]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保存登记材料十年,并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24][2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26]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规代替报告、公告义务[2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28] - 公司对未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披露事项等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如降薪、扣奖、解聘[30] -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未处理责任人进行处罚[31] - 公司应及时将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31]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法律法规与本制度对第一大股东权利义务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适用于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适用[3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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