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新材(600067) -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冠城新材冠城新材(SH:600067)2025-12-05 10:01

股份相关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391,668,739股[10][3]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5] 章程修订 - 原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修订后明确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 - 原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后为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经理[6][3] - 原规定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以多种形式为购股人提供资助,修订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且特定情况可提供资助[11][3] 股东权益与限制 - 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获股利和其他利益分配[7]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违规董高人员[24]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 - 股东大会审议交易金额总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13]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3] 董事会 -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三分之一以上[71][3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7] - 董事会可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72][33] 审计与财务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50]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51]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51] 公司合并、分立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54] - 公司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54][55]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公示,15日内成立清算组[5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