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8] 投资审批 - 实际投资额超预算5%以内(含),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14] - 超预算30%以内(含),由董事会批准[14] - 超预算30%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4]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使用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6]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不得质押[20]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1] - 补流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22] 超募资金 - 公司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2] 用途变更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日内公告[25] 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披露[28] - 募投项目年度资金差异超30%,公司应调计划并披露[30]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董事会二日内公告[30]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需聘请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提结论[31] - 保荐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2] - 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32] - 若有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或顾问分析原因提意见[32] - 保荐或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及时报告披露[33]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执行,抵触按规定执行[3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36] - 制度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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