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 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9] 关联主体 - 公司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五类法人或组织[9] - 公司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五类自然人[11] 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6]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和实施[9]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6] - 公司财务等部门及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6] 报告编制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编制完成[23] -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编制完成[23] - 季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24] 重要合同标准 - 重要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27] - 重要合同履行预计产生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27] - 重要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27] 需披露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28] - 公司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等事项需披露[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8]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28] 需告知公司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5]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7] - 公司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37]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37] -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37]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收入等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相关利润为负值需业绩预告[37]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公告[35] - 公司召开股东会需提前刊登通知并列出议题,临时股东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决议[30] -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通知[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44]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46] 报告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及部分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工作[46] - 涉及出售、收购资产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披露[46] - 涉及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报送董事长披露[47] -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并递交上交所实施[47] 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51] 违规擅自披露处理 -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披露重大信息,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54] 培训与备案 - 公司定期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53]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55]
中再资环(600217) - 中再资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