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0004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派林生物派林生物(SZ:000403)2025-12-04 12: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补充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6][19]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7] - 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有计划使用[19]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或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与制度相关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建立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八条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变更用途规定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新投资项目应具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22]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6]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其他规定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28] - 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变化时,不一致部分自动失效,按现行规定执行[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