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2]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5] 协议签订与决议程序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9] 项目变更与处理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10]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披露转让或置换原因等信息[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6]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1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超募与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应最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20]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应在年报中披露使用情况[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7]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29]
安博通(6881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