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60313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沪工上海沪工(SH:603131)2025-12-04 09:46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顾问[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6个月内置换[12]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9]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1]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10%以上,股东会审议[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4]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项目变更与延期 - 项目预计延期,董事会审议通过[18]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新项目投主营业务[18][19][20][21] 其他规定 - 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审计工作[25] - 及时提供募集资金必要资料[25]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27] - 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7] - “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7]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