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30130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真兰仪表真兰仪表(SZ:301303)2025-12-03 12:32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 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