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301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真兰仪表真兰仪表(SZ:301303)2025-12-03 12: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