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7]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不得当选[7]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选举与罢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9][10]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1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特定事项须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两名及以上可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事项[23] 审计委员会规定 -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7]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定 -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提交含履职情况的年度述职报告[20]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支持 - 提供工作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2]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履职费用[23]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4] - 给予相适应津贴并披露[24] 其他规定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3] - 相关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23]
ST通葡(60036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