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狮头股份狮头股份(SH:600539)2025-12-03 10: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时,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1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2]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7] - 公司应在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事项报告与公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事项[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公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并提交鉴证报告[26] 现场调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9]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