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3] - 应采用多种方式保障公平公正[6] 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五年不得参与[8]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得超两年[9] 改聘规定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除特殊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1] 变更披露 - 变更需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原因及沟通情况[1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检查选聘情况,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中[14] 违规处理 - 有严重违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5] 制度执行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7] - 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17] 细则说明 -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17]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和修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