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材料东方材料(SH:603110)2025-12-03 10:1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9] - 董事会同意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7]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7]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股东自行召集,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20]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其他规则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延期取消应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5]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8]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8]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3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1]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