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东方材料东方材料(SH:603110)2025-12-03 10:16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7]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7]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7] - 定期报告内容需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9]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异常需披露财务数据[11]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1] - 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1]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应立即披露[13]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8][22]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6]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等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 - 经理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审核后提交董事会[21] -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督促临时报告披露[2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2] - 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2] -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方配合信息披露[23]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24] - 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监督履职[25] 其他制度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审议并披露[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相关主体[2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施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