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 设一名董事会秘书和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2] - 近3年受证监会处罚不能担任[4] - 近3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能担任[4] 董事会秘书聘任解聘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10] - 空缺时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11]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公司应一月内解聘[6]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管理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相关工作[8] - 聘任时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6] - 接受董事会、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导考核[1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