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3名委员组成,2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8]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辞职致成员不足应60日内补选[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评估[8]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报告[9] - 审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问题及舞弊可能[10] -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监督评估其工作[11][12]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6] - 公司原则上提前3日提供资料,紧急情况随时通知[16] - 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不能履职时推举独立董事主持[17]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17] - 委员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人委托[18]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8] - 成员有利害关系须回避,无法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20] 其他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对5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0]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并提交报告[12] - 披露年报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0]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2][23]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