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东方材料东方材料(SH:603110)2025-12-03 10:16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界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为关联交易[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为关联交易[14] 关联交易决策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0][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决议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2]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1][22]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管期限为十年[24] - 除特定情况外关联交易需获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未获批已执行的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18][1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交易标的类别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21]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的公司有权终止[19] - 除特定情况外与关联人交易需按规定审议并披露[2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生效后实施[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