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非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满足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需及时报告[8] - 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需报告,被担保人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报告[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2] 诉讼仲裁与风险事项报告 - 单笔金额超经审计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金额1%等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13]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事项需报告[14] 资产与财务变动报告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5]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报告[15]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报告[15] 内部报告责任与流程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3]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管理专职部门,相关人员有报告及配合义务[3] - 部门负责人等知悉重大事项当日需向董事长等报告[25] -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析判断并上报[25] - 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审核并处理[25] 其他重大事项关注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关注[19] - 任一股东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重视[19] - 子公司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等需报告[21]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属重大事项[22] 报告沟通与责任追究 - 重大事项涉及筹划阶段需与相关方持续沟通[26] - 报告义务人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29]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