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 - 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31] 担保形式与原则 - 对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债务种类多样[2] -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担保[3] - 提供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4] 担保申请与调查 -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受理,申请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及附件[9] - 财务部会同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进行调查评估[10] - 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文件真实性、合同合法性等多项内容[11] 担保审批 - 申请担保人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等情形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3] - 董事会审核担保申请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风险[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该情形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6]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和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24] -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若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7]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7] - 公司追究擅自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9] - 公司追究擅自代表公司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的责任[29] - 公司董事会根据损失和情节处分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29] -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31] -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相关担保总额之和[31] - 总资产、净资产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准[31] - 子公司为特定主体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1]
龙高股份(605086) -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