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该类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0]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不得迟于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27] 选举相关 - 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29]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全部投票权为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30] 决议通过条件 - 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需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9]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公告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买入超《证券法》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21]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 -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24]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之一[4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4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4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国能日新(30116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