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2]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5]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6]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0]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2] 业绩预告披露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5]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15]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存在特定情形可免披露业绩预告[16] 其他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8] - 公司发生交易和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标准及时披露[21] -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3] - 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重大事件,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披露[23] - 公司或主要子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环境信息[24]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5] - 重大事件筹划阶段出现保密困难、信息泄露或证券异常交易,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25] 临时报告处理 - 公司报送临时报告不符要求,应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两日内披露合规公告[20]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管理部门[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2]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相关方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33]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5]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信息登载与报告 -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登载信息并报告相关人员[44] 主要责任人员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46]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7] 报告编制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等多环节[40] - 临时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董事会秘书审核等程序[41] 信息通报与更正 - 重大事件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42]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47]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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