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5-12-01 11: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独立董事任期与解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 提前解职应及时披露理由依据[12]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2] 专门委员会要求 - 提名与人力资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成员为非高管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公司协助与保障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4]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4]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4]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相关人员配合履职,不得阻碍[25]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7] - 给予与职责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8]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以上”等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7] - 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生效[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