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4] -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74]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79] - 公司各部门等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8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披露[21] 报告审核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2] - 定期报告需经总裁等编制、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41] - 临时报告由投资证券管理中心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42] - 重大信息报告需经多环节审核后披露[43]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3]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4]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5]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公司应立即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披露[27] - 公司变更名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30]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1]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32]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3] - 涉及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34] 信息发布要求 - 公司信息披露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披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6] - 公司信息发布遵循制定、审核、登记、公告等流程[45] 内部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情况进行自查[57] -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等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和监督[76] 资料保管与借阅 -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10年[64]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65]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66]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95] - 部门等未及时准确报告信息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96]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97] 日常工作部门与机构 -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4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50] -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不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信息[85] - 投资证券管理中心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98] 其他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90] - 董事会秘书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91] - 公司收到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应组织学习,收到函件应研究答复[9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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