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5-12-01 10:0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未达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批准[9][10] - 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10]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会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政府定价等多种参照原则及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1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或之前,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出预计重新审议披露[18]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19]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获赠现金资产等[21] - 公司关联交易属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可根据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