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2年5月29日首次发行1350万人民币普通股,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 - 公司注册资本为3892458273元,股份总数为3892458273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9][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董事、高管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20]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5]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2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9] -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2/3(8人)等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39]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77]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 - 2人,副董事长1 - 2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8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0] 财务与分红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年报,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报送半年报,3和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报送季报[101]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1] - 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02]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8]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9]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0] 章程相关规定 - 章程修改事项经股东会决议且应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128] - 董事会依股东会决议和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129] -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抵触[131]
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章程(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