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5-12-01 10:0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7] 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5][7] -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有时间限制[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决议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特定股东会决议[2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3]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董事选举 - 选举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28] - 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28] 其他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股东和代理人数、持股总数及占比等信息[30] - 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议,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告[30]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0] - 规则规定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修改规则[32]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失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