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等[7]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11] - 自筹资金预投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资金使用与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 募集资金存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7] - 使用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财务性投资[10] - 财务管理部设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按权限审批支付[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免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免特定程序[19]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半年全面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等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等对年度募集资金出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规定 - 2025年6月15日后取得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之前取得适用旧指引[17][18] - 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在报告披露保荐人等核查和鉴证报告意见[28]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资料[28] - 保荐人等督促公司和银行整改未履行协议问题并报告上交所[28] - 未按规定使用资金致损失,责任人担责处分[28] - 办法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0] - 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实施[30]
洪通燃气(605169) -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