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 -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 股份"或"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洪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洪通股份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有偿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