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 5000 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 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银行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 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可免于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0]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