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募集资金金额50%[13] 风险投资限制 - 过去12月内未进行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或风险投资[14] 项目变更与公告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1] 鉴证报告聘请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0] 违规责任承担 -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受损,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3]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追究责任[23]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7]
东方嘉盛(00288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