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与责任人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3]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执行人[5] 信息披露渠道与文稿审核 - 公司应在法定媒体公告信息,其他传媒披露不得先于指定媒体[7]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部分需经董事长等审核[10]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重大影响信息均应披露[13]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报告部分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需审计[14][15]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5]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6]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6]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7] -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8] 业绩相关披露 -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2]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0]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35]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3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6] 股东信息披露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2] 文件归档与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在信息刊登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5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文件资料收到起2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51] 违规处理 -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53] - 信息知情人员违规致损失,公司可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54] - 公司聘请方擅自披露信息致不良后果,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54] 制度执行与实施 - 本制度与法规冲突或未规定的,按法规及章程执行[5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5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57]
东方嘉盛(00288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