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30123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软通动力软通动力(SZ:301236)2025-11-28 12: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10]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其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需在置换前公告[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多项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2]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部分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21][22][2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三方监管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6][17]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9]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变更后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告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2] 收购资产与合资经营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需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相关信息[23]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应控股,确保对项目有效控制[23] 募集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6]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投资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会计师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28] 异常情况处理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