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14]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6][17]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财务资助规定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资助除外,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并适用规定[18] 关联人信息管理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6] - 公司通过上交所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6]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1]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以临时公告披露,年报和半年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2][23]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4] - 预计区分交易对方、类型等进行[26] - 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交易达披露标准单独列示信息及金额,其他按同一控制合并列示[28] 购买资产特殊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承诺,公司说明原因等[27] 特定交易豁免 - 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9]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3][34]
山石网科(688030)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