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60086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远东股份远东股份(SH:600869)2025-11-28 10:3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信息披露内容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12] 信息披露情形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需披露[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19]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需履行披露义务[30]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需披露权益变动[31]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公司将每月月初前2个交易日发布上千万元合同中标提示公告[20]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8]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8]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4]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行为进行监督[24] - 公司信息披露应按《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25]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决议披露时需说明更换原因和事务所陈述意见[29]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3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3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36]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6] - 本制度施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36] -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36] - 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修改后与本制度抵触应修改本制度[36] - 公司对本制度修订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报备和上网披露程序[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