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600869) - 公司章程
远东股份远东股份(SH:600869)2025-11-28 10: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5年1月12日获批发行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1995年12月1日,公司获批以公积金按10:10比例转增股本6000万股,含社会公众股1500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22.19352746亿元[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2.19352746亿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2]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7] - 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7] -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7]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9]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及新增股份[20] - 公司董事等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20] -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5%以上且未来36个月不低于5%可获1名董事会席位,持股比例每提升10%多获1名[2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该部分股份无表决权[54]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等有问题,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高提起诉讼[26] - 审计委员会等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前述股东可自行起诉[2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8]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等[3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6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54] -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推举的董事主持[49]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推举的成员主持[49]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49]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具体方案[58] 董事相关规定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不能担任董事[60]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60]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60]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1]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61]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64] - 公司收到董事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6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不少于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67] -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等事项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6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70] - 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集前5天[71]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部分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其他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0]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7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包括现金、股票等,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93] - 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可供分配净利润为正等4个条件[94] -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94]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5]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96]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7]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普通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需经2/3以上通过[98]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动,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9]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04]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10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111] - 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16] -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组成清算组[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