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临时股东会2个月内召开,持股数按书面请求日计算[3]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4]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10天通知[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分别由相应人员主持股东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2][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5]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变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18]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30]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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