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6055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与预计收益[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