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主体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2] 制度实施与监督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3] -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4] 披露规范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6]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7]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11] 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0]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14] 报告审议与审计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视为未审议通过[16]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6]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16]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等情形应审计[16]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1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更换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7]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形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8]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25] 股东与实控人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36]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会议公告 -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和方式等多项内容[27]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28]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特定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8] 披露流程 - 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0] - 有权披露信息人员披露信息前需报董事长批准[31] - 独立董事意见、提案书面说明后交董事会秘书[31] 沟通限制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3] 资料提供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37]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37] 资料保存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财务内控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40] 内部审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40] -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相关监督核查等工作[40]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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